越南新娘或其他外國人遭禁止入國,如何申請解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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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越南新娘或其他外國人符合「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」內得申請減半、越南新娘縮短禁止入國期間或不予禁止入國之要件時,得由其國人或外國人之配偶,抑或國人親屬檢具下列相關資料,越南新娘至內政部移民署(以下簡稱移民署)各縣市服務站親自送件或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向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管制科(洽詢電話:02-23889393-2653)申請:
(一)申請書(如附件):正確填寫表格內資料,自行勾選適用選項,於第2頁親自簽名並留聯絡地址、電話。
(二)應備文件:
1、當事人護照影本。
2、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。
3、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4、相關文件為外文者,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法院、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;其在國外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。
(三)其他證明文件:依申請書勾選項目分別檢附以下文件,分述如下:
1、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,並育有與配偶所生之在臺設籍親生子女:已設籍子女之證明文件。
2、配偶或父母為有戶籍國民、在臺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: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。
3、在臺配偶罹患重病: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病危通知、重大傷病卡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。
(一)申請書(如附件):正確填寫表格內資料,自行勾選適用選項,於第2頁親自簽名並留聯絡地址、電話。
(二)應備文件:
1、當事人護照影本。
2、申請人身分證件影本。
3、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4、相關文件為外文者,須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法院、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;其在國外製作者,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。
(三)其他證明文件:依申請書勾選項目分別檢附以下文件,分述如下:
1、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,並育有與配偶所生之在臺設籍親生子女:已設籍子女之證明文件。
2、配偶或父母為有戶籍國民、在臺合法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在臺合法永久居留之外國人:親屬關係或婚姻關係證明文件。
3、在臺配偶罹患重病: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之病危通知、重大傷病卡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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